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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夫妻一方有精神病应该如何离婚?

2022-10-10 16:41:59 2217

摘要:【关键词】离婚 精神障碍【裁判要点】离婚案件中的高某是精神障碍患者,虽然没有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但从白某某提交的诸多证据来看,高某的精神状态明显异常;并且存在多次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高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可以认...

【关键词】离婚 精神障碍

【裁判要点】

离婚案件中的高某是精神障碍患者,虽然没有经过专业的鉴定机构鉴定,但从白某某提交的诸多证据来看,高某的精神状态明显异常;并且存在多次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的行为;因高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控制和辨认能力,可以认定为精神障碍者;在高某发生精神障碍的情况下,白某某应当本着夫妻之间互相关爱、互相帮助的原则及时干预救治,积极照顾高某生活,从而携手共度难关,而不能遗弃高某;本案白某某在高某精神障碍发作时,为了摆脱累赘,向法院起诉离婚;违反了《民法典》关于夫妻之间有相互抚养、相互帮助的义务,故判决不准离婚。

【法律法条和相关规定】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案件索引】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22)陕08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2022年7月4日)

【基本案情】

200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同年2月10日到横山县民政局办理了结婚证。2009年11月4日生下儿子白某某,2012年8月28年生女儿白某;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经常吵架甚至打架;因被告曾有无故殴打他人的行为,经原告多次劝说,但被告总是一犯再犯;原告曾于2015年10月15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主动撤回起诉。2019年原告借款购买了榆林某小区一套房产,并于2020年8月23日同儿子女儿一起搬至该小区生活;从原告搬家后至2022年3月27日期间,被告一人独自在外生活,原告负责抚养两个孩子;2022年3月27日,被告来到原告居住的小区共同生活后,精神出现异常,对小区中其他住户的物品无故破坏,并对小区公共设施进行打砸,严重干扰小区其他住户的正常生活;2022年5月5日,被告因此被公安机关传唤调查;原告现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再无和好可能,遂提起离婚诉讼。

【裁判结果】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2022)陕0803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不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婚姻生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在相识之初,互生好感,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性格弊端开始暴露,生活出现摩擦。但双方共同生活多年,育有一子一女,足可见双方还是有深厚的感情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倡导的文明、和谐、诚信、友善是国家层面对公民个人行为道德准则的基本要求。要在全社会形成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良好氛围,必须从社会的最基础单位家庭抓起,从而规范引导全社会共同形成的良好的家风。而家庭关系以感情为纽带,在夫妻一方遇到疾病等困难时,另一方更要本着关心和关爱的态度耐心扶助,从而携手共度难关,而不能放任不管。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核心,更是社会稳定的基础;保持良好的家庭关系,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因被告精神出现异常,做出种种不合常理的行为举动,原告更应该本着关怀和爱护的心理细心照顾被告,并及时进行治疗和心理疏导,以便能尽快恢复健康,而不是起诉离婚。鉴于双方子女年龄尚小,仍在成长期,故原告请求准予离婚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注解】

近年来,离婚纠纷作为法院一大案件来源,数量是非常可观的,而其中一方是精神障碍者作为被告的离婚纠纷也是屡见不鲜。在处理这类特殊人群的离婚案件时,有几个因素是我们需要考虑到的:

程序方面

在民事案件中,如果涉及精神病人诉讼离婚,无论其以原告身份还是被告身份出现,都应当首先确定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对方当事人不提出异议、又无相反证据推翻的,当事人无需举证。本案中被告虽没提交具有法医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但从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被告日常行为,可以综合判断被告的精神状态是异于常人的;因被告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法院认定其患有精神病的事实客观存在。

二、实体方面

在办理精神障碍者的离婚诉讼时,要遵循两个原则:既要保障离婚自由,也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排。本案中,原、被告虽然是经人介绍,但婚后建立起深厚的感情,双方共同育有一子一女,且在原告外出读书时,只有被告一人在家工作带孩,经历风风雨雨。被告结婚之初也是一个正常人,只是近几年因工作生活压力大才出现行为异常,出现致伤他人、损坏他人财物行为也是近两年才出现的,原告作为被告的配偶,更应该本着关怀和爱护的心理细心照顾被告,并及时进行治疗和心理疏导,以便其能尽快恢复健康。即使被告久病不愈,即使原告坚持起诉离婚,一般情况下也应当先妥善安排好被告的日常生活,才宜提起离婚诉讼,除非精神障碍者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原告。


作者:刘彦东 郑渔霞

编辑:段鑫

责编:蒋奇

主编:姚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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