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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拆迁来了!榆阳区政府:具体征收公告如下

时间:2022-10-10 16:53:36 | 浏览:3507

拆迁公告 一:11月29日,榆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具体如下:为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实施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

拆迁公告 一:

11月29日,榆阳区人民政府发布公告,具体如下:

为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经研究,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决定实施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依法征收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对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做好房屋征收工作。现将征收决定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起航宇路、西至城投公司用地、南起航宇路51排(含51排)、北至永安路范围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物。

二、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附件。

六、签约期限

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七、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1、被征收人应当依法履行义务,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依照评估结果和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2、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天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4、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区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榆林市榆阳区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 (一期)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加快榆林中心城区建设步伐,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主体、房屋征收部门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政府为文化路西(城中村)棚户区改造项目N2地块(一期)房屋征收主体,榆林市榆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项目房屋征收部门,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街道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二、征收范围

征收范围为:东起航宇路、西至城投公司用地、南起航宇路51排(含51排)、北至永安路。

三、签约期限

自2019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

四、补偿方式

该项目房屋征收全部采用货币补偿方式。

五、补偿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六、被征收房屋性质和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以权属证件登记的为主;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有一证的,按有证对待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性质、面积与实际不符的,参照《榆林中心城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试行)》执行。

七、估价机构的确定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在榆林中心城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价格评估业务的估价机构名单,